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应本着密切合作和相互支持的精神,保证本协定
的各项规定的正确实施和满忌的遵守。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为此经
常相互协商。
二、缔约任何一方可要求与缔约另一方进行协商,这一协商可
以口头或书进行,并应在收到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内进行,除非缔
约双方同忌延长这一期限。
三、如对本协定的解释或实施发生分歧,如合适,缔约双方指
定空运企业应本着友好合作和相互谅解的精神设法直接通过协商予
以解决•如上述空运企业未能求得解决,或所争执的问题不在他们
的主管范围以内,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设法协商解决。如仍不能求
得解决,缔约双方应设法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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