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重申对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或威胁的严重关切,

因为这些行为或威胁危及人员或财产的安全,影响航班的经营,损害

公众对民用航空安全的文心。为防止动机和破坏航空、机场。导

航设备和使航空安全遭受威胁,缔约双方同忌相互提供任何必要

的援助。当发生劫机或破坏航空、机场或导航设备的事件或威胁时,

缔约双方应相互协助,提供联系的方便,使这种事件迅速而安全地结

束。如缔约一方要求为其航空或旅客采取特殊安全保卫措施以对付

某一威胁,缔约另一方对此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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