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应
享有合理和平等的机会。
二、有关班次、机型·飞行时刻表·加班飞行·运输章程•业
务代理事项和其他·经营协议航班的事项,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
运企业协商确定,并应经缔约双方各自的航空当局同忌。
三、在经营协议航班时,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应考虑到缔约
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影响后者在相同航线或
其航段上所提供的航班。
四、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协议航班,应与公众对规定
航线上的运输需要保持密切的关系,其主要目的应是按合理的运
比率提供足够的运力,以满足当时和合理地预计到的、由指定该空
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内始发或以该领土为终点的旅客行李、货物
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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