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条

畄置在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上的本协定

第六条所指的机上正常设备、物资和供应品”,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

局同忌后,方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遇此情况,上述物品应

交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监管,并应缴纳公平合理的保管费用至

重新运出,或根据该海关当局规定另作处理。

-10-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