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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七)“非运输业务性经停,指目的不在于装上或卸下旅客、
行李·货物或邮件的降停。
第二条
·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在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航线上站立
和经营定期航班的权利,此类航线和航班以下分别称为“规定航线”
和“协议航班”
二、在不违反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
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同忌其季节飞行时刻表有关下分后,
即可沿该当局规定的航路,不降飞越缔约另一方领;
(二)经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同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
线上的地点作非运输业务性经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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