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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文中另有需要,本协定中

(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百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方指贸大臣,或指缔约任何一方受

权执行与本协定有关的特定职能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二)“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经指定和获准的

空运企业;

(三)“运价规章”,指为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所支付的价格

以及采用这些价格的条件,包括代理和提供其他附展服务的价格和条

件,但不包括运输邮件的报酬和条件。

(四)“航班”,指以飞机从事旅客行李、货物或邮件的公共

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五)“国际航班”,指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上空的航班;

(六)“空运企业”,指提供或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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