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作出可行的修订。

七、协定合适的規定均适用于本备忘录各项,

但双方理解,协定中提及的“领土”,决不影响任

何一方政府关于香港地位的立场。

八·本备忘录规定的谅解,自协定生效之日起

生效,任何一方可提前十二个月通知中止本备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民航代表团团长

大不列颠和 北爱尔兰联合 王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际业务局付局长)

(联合王国贸部次官)

200号 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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