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谅解备忘录(-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代表团,于一九七九年五月十八日至七月二十六日在北京讨论两国政 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二十六日草签,以下称为 “协定)时,达成了以下谅解。

一●联合王国根据协定第三条所指定的空运企业可临时经停香港, 作为协定附件航线表第二部分所列航线上的一个地点。联合王国空运 企业在该航线上飞行经停香港的协议航班时,不得在香港装运以北京 为终点的业务,也不得在香港卸下从北京始发的业务,除非上述业务 是由其协议航班载至或载离香港,并在香港中途分程。然而,该空运 企业在北京和香港间可以载运本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其家居·行李,以 及供经营协议航班使用的供应品和另备件。在实施以下二次的座位限

额时,此类工作人员及其家居不计在內。

二·联合王国指定空运企业可自一九八〇年四月一日,或自北京 首都机场可接受宽体飞机之日,这两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起开始在伦 敦————北京间用波音747飞机经营协议航班,每周飞行两班。然而, 在经营协议航班时,该空运企业为到达北京或自北京始发的旅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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