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意見來源

1 6

潘國城先生

(續上文 )

17

潘柏思女士(Miss

Patricia Penn )

88

評述要點

計分佈圖內並無顯示

農處處長所建議保留樹

木之位置;中學校址;

劃地作政府辦事處,因

為花園道露天停車場亦

有可供使用之土地;最

高法院新址,該法院應

位於較中心地點 •

建議將該區發展為大型公

園,倘無可能,則在明

確規劃之地區內盡量撥

出供大眾遊憩之用地;

指定商業住宅混合用地

內之實際用途及實施住

宅樓宇 密度管制;在全

面性規劃下,由一名地

產發展商負責住宅區之

發展,或者由委員會對

個別地段實施發展管制

;將住宅區規定為一個

特別發展區,由城市設

計委員會負責管制•

反對在該區作公園以外之

任何 發展;將該地

之短期經濟利益置諸社

會利益之上;將大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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