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之分類要目如下:
(甲)反對由一特別委員會負責土地用途設計事宜,以
免造成僭越城市設計委員會之法定職權之先例。
2經已發表之土地用途初步建議所提供資料有欠詳
盡。
內社會人士無機會親臨該兵房舊址作實地視察。
(1)該設計區全部地方應予以保留,並應將之宣佈為
公園;此一設於城市心臟區之公園,具有極大社
會價值。
我倘不能將該設計區全部地方改為公園,則該區之
儘可能大部份地方應予以改為遊憩用地分區制;
該分區制土地應在視覺及實質上連接無隙而非碎
屑斷片者。
(2)撥作私人地產發展用途之分區制土地面積應縮至
最小,而且只應局限在設計區之東端。
()政府建築物不應設在該區內,而應設在花園道露
天停車場之現址。
最高法院新廈之地點不適宜,應亦設在花園道露
天停車場之現址或地下鐵路金鐘站地區。
田現有之舊建築物應盡量加以保存,供市民作戶內
文娛活動場所及社區用途。
癸現有之住宅樓宇應予以保留,供作低密度住宅用
途。
應限制車輛駛進該區,同時,不應容許車輛取道
該區通往其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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