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採取之重行發展方式,應對港島中區之市容建
設,康樂設備及商業發展有所裨助;
2該地區之一般使用方式應顧及其價值,以確保在
向軍部收回該土地後可直接或間接增加合理之公
共收益;
(丙如建議保留任何現有建築物,其所建議供作之用
途必須爲能獲一般市民接納並與上述兩項互
相配合者方可。
3. 鑑於委員會必須於一九七七年九月底向總督會同行
政局提交報告書及建議,因此認為委員會如在六月初公
佈初步設計建議,以便市民可以提出意見,則收效更大
,
並依照城市設計委員會之程序,給與市民兩個月之時
間提出意見,然後在八月對各項意見加以分析及研究,
並於一九七七年九月底經考慮市民之意見後,訂出最後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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