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聯合國秘書長之通知

聯合國秘書長應將本議定書發生效力之日期加入保留與保 留之撤回及退約以及與此有關之聲明及通知知照上開第五條所

稱之國家。

第十一條

存放聯合國秘書處擋庫

本議定書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準,其經 大會主席及聯合國秘書長簽字之正本應存放聯合國秘書處擋庫. 秘書長應將其正式副本分送聯合國全體會員國及上開第五條所 稱之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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