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全體締約國及聯合國任何其他會員國或任一專門機關 會員國或經聯合國大會邀請加入之國家均得加入本議定書,加 入應以加入書送交聯合國秘書長存放為之
第六條
聯邦條款
下列規定對聯邦制或非單一制國家適用之:
(甲) 關於公約內應依本議定書第一條第一項實施而屬於聯 邦立法機關之立法權限之條款聯邦政府之義務在此範圍內與非 聯邦制締約國同,
(乙) 關於公約內應依本議定書第一條第一項實施而屬於組 成聯邦各州各省或各區之立法權限之條款如各州各省或各區依 聯邦憲法制度並無採取立法行動之義務聯邦政府應儘速將此等 條款提請各州各省或各區主管機關注意並附有利之建議,
(丙) 為本議定書締約國之聯邦國家應依任何其他締約國經 由聯合國秘書長轉達之請求提供聯邦及其組成單位關於公約內 應依本議定書第一條第一項實施之特定規定之法律及慣例說明, 叙明以立法或其他行動實施此項規定之程度。
第七條
保留及聲明
任何國家得於加入時對本議定書第四條及對依照本議 定書第一條規定,公約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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