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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七年人民入境(修訂)法案

摘要說明

本法案第二條在原有條例加入新訂第六三甲條,以便規定:在檢控協助、教唆、 指導或促成, 或串謀協助、教唆、指導或促成某等人士違犯原有條例第三八條第 (一)款規定罪項之訴訟程序中,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所簽發之證明書即爲該等人 士身份之證明。

律政司何百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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