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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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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政司署

受文機關:政府各機關首長

CSBCR_1/4263/74

日期: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九日 (副本致送高等法院經歷司

銓敍科通告一九七五

第五十四死

有關賄賂

接受禮物事

(注意:本通

本通告屬甲級傳閱通告,故全部

公務員均應附讀。)

前言

聖誕節與

新年

將底之際

公務員可

能會遇到公眾 女或其他人員

褸 物之問題.

條文載

因而準備

此做因於防

任其附止

例第四條

律,任何人員,均不得因其過往 職務,索取或接受利益·否則,將

條例第四條之規

任何人員如接受一項相信

是否

任何事情以報答 ,均作觸犯法律

論。因此,公務員嚴禁在聖 聖誕節或農 曆新年 等節日 接受貼士(賣錢

面給予之利益,不

注意 如觸犯上述第

條之規定時

剧接受利益規例所開列之特别許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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