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之通常許
可
准予接受之禮 物
准許接受之金 錢饋贈及貸款
(戊) 容忍而不執行其權利、權力或職務;
(己) 無論在有無條件下提出承諾或答允給予上女(甲)、(乙)、(丙)、(丁)、
(戊)各節所指之任何利益。
第五款為執行一九七零年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款之規定起見,本款規定,關於利益之接 受,總督對所有政府僱員均給予通常許可,但下開各項利益除外一
(甲) 第六款所禁止接受之禮物;
(乙) 第七款所禁止接受之金錢饋贈或貸款;
(丙) 根據第十款之規定須先行獲得銓敍司批准之乘搭海陸空交通工具之優待;
第六款 (一) 本款所載之規定,祗係與禮物有關(但不包括第七款所指之金錢饋贈), 而與任何其他利益無涉。
(二) 凡政府僱員,不得從任何方面索取或接受任何方式之禮物,惟屬下開情形者,則可 獲准接受——
(甲) 親屬所贈送之禮物;
(乙) 該人員在生辰、結婚、結婚週年紀念、洗禮、聖誕節或農曆新年之時由私交好友所
送之禮物,惟每人每一時節所送之禮物總值不得超過五百元;
(丙) 在社交或典禮場合所獲贈之禮物(如鮮花或糖菓之類),惟每次價值不得超過一百元;
(丁) 公務員奉公守則第四九六款所准許政府僱員於退休時所接受之禮物;
(戊)
該人員因職務上之需要,或因其職位之故而參加典禮時所獲贈之禮物;惟每次價値 不得超過一百元。
(己) 該人員在私人方面以長期顧客身份所收到公司、商店或營業機構所給予每年一度之 折扣,或代表折扣之禮物,而該等折扣或禮物之性質及價值,係與該公司、商店或 營業機構所給予其他長期顧客者無異。
(庚) 政府僱員由於身為某一會社之會員,或由於長期光顧,或由於繳付現金之故而獲得 之折扣(包括書明有金錢價值之票據或贈劵,藉以換取與票面價值相等之貨品,並且 包括所換得之貨品在內),惟該種折扣與其他人士亦可在同樣情形下獲得者為限。
(辛) 屬於廣告性質之禮物,惟價值不得超過三十元。
第七款 (一) 本款之規定只係對金錢饋贈及貸款加以規定,其他方式之利益均不包括在 內。
(二) 凡屬政府僱員,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金錢饋贈或貸款,無論其為現金、支票或銀行 滙票,均在禁止之列,惟屬下開情形者,則可獲准接受——
(甲) 親屬之金錢饋贈或貸款;
(乙) 由銀行、商店或其他人士在營業上所發給之貸款,而彼等之通常業務係包括貸款在
內者;
(丙) 一筆過之貸款或多筆貸款而總額不超過五百元或不超過該政府僱員現時月薪百份之
十者,兩者之中,以較大者為準。
(丁) 該人員在生辰、結婚、結婚週年紀念、洗禮、聖誕節或農曆新年之時所獲饋贈之款 項,然而,送禮人如係該政府僱員之私交好友,則每人在每一時節所饋贈之款項總 額不得超過五百元,如非私交好友則不得超過一百元。
(戊) 由政府職員福利基金或由政府根據公務員奉公守則發出之饋贈津貼、預支薪金或貸
款。
(己) 公務員奉公守則第四九六款所規定政府僱員在退休時可接受之金錢饋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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