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布政司署

二、

銓敍科通告一九七一年第二十六號

〔注意: 本通告係與接受利益規例及公務員奉公守則關於款待之新訂條文有關,希

各機關首長飭令其屬下人員對該等條文之規定,加以留意。〕

本通告旨在促使各公務員注意下開規例及守則:

(甲) 根據一九七零年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款之規定而制訂之接受利益規例;

(乙) 公務員奉公守則之關於接受款待之訂正條文。

一九七零年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款禁止任何政府僱員在未得總督之通常許可或特別許可 前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接受利益規例便是對該款所指總督之通常許可及特別許可事宜加以規 定,該規例各款條文詳載附錄一。

三、

根據上述條例所載之定義,款待並不作為利益論。因此,該條例並不禁止公務員接受 款待,例如飯餐等。然而,此並非謂公務員可隨意接受豐厚之款待,或任何足以影響其執行職 務之款待。如任何公務員所接受之款待係超出公務員奉公守則內關於款待之訂正條所規定範 圍者,則該員有遭受紀律處分之虞。該等訂正條文詳載附錄二,並於一九七一年五月十四日起

施行。

四、 本通告及上述規例與守則之中文譯本係隨英文本之後印發,惟該等譯文袛供參考用, 如有疑難之處,應以英文本為準。

五、

凡與本通告有關之詢問,均應先行向銓敍科提出。

特此通告週知。

一九七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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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敍司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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