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之職權

廿七、 區議會之職權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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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干福利工作

浴室及公廁

九八十

三、 視察樓宇以執行衛生法例

四 防治蟲鼠

五、 衞生事務

六、 消弭喧聲及妨礙別人安寧事物

街名及路燈

八、 小販及街市

九、 清潔街道

區議會成立後,生死及婚姻注册一類較輕事務,將依照特設委員會之原議,由市議

會接管,而由各區議會辦理日常工作。

廿九、 差餉將由香港市議會釐訂,惟須經港督批准。區議會如設立,則市議會將負責配給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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