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
二十、 香港市議會之範圍應作以下之擴-
財
職 員
語 言
度計
(甲) 醫務—|茲建議在此階段醫務顧問委員會之職權應予以變更,使該委員會能採取主動 而非聽候事情轉到始能辦理。
(乙) 計劃- 了包括市區發展計劃,建築物之設計、位置與高度,道路系統等。
(丙) 度、量、衡標準之釐訂
財政
議會之差餉分配比率因職權之增加,亦隨而加添
廿二、 在第二階段,所有借與議會之職員,如果同意,可成爲議會之長久僱員。議會以後 即負責自行僱請所有職員。
廿三、 在此階段,議會應已建立有效率之即時互譯制度。法律應予修改,使說粵語之公衆 人士亦可被委任或選舉爲議會議員。議會所用語言,英語或粵語均可。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