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席

補助

民選議員

任議員

根據現制,共有民選議員十名。在第一階段時,民選議員名額應增加十名,使總數達二

十名,以應付新議會之加添職責。

仍爲十名,由港督委任。

十二、 議會對於主席人選,應可以完全自由决定。 在開始時, 市政事務署署長可能被選 爲主席。但在一年或最多兩年內(無論如何在第二階段開始前),議會應選舉非官守議員担任主 席,且可在此階段内,考慮將主席名稱改爲「市長」。

十三、 非官守議員應獲得若干補助,以彌補可能需要支付之秘書服務費、文具費及車費 職

十四、 (甲) 現有職權均予保留,並作以下之擴-

——

(i) 公衆住屋事務——政府爲解决公衆人士居住問題而興建之各類房屋,應撥歸市 議會轄下之機關統一管理。此機關之首長應爲市議會議員之一。

(五)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