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ii)所申請漂染布之成本必須與本通告附表(工)所列 者相同。該等成本乃係依據一切漂染廠費用,包括 脱漿,燒毛,煑煉,軋光,張布架及審查等製作 程者在内,減去入口原料費及付與海外專利權費而 訂定。
若某項布料或漂染之香港標準成本在附表(I)(II)或 (A)未有註明者,請逕向本處查詢。
(2)依照附表(四)格式,製備承接製造胚布之合約。 (丙)依照附表(II)格式,製備承接漂染之合約。 (1)每種花樣一方碼大小之樣本一份。
倘填報之資料不足或含混不清,該申請將不受理。 (古) 請注意附表(一)第一部之附註。丸填報同一布疋 接受收縮( Sanforized ),先行收縮或電光三種整理過程之 成本証,將不受理。
付貨辦法
()
付貨人必須於出口授權書之有效期間(即一個月) 內付出獲准額最少百分之九十五,否則可能遭受處
分。
()
所有根據本方案輸出之
貨品必須經設於九龍倉
十二號A倉本處之九龍驗貨統制部查驗後,始得
付船。
(三)檢
費用全由
全由本處負擔,惟付貨人必須支付倉
驗後之貨物。
租及搬運費用,付貨人應派兩名工人到場開箱,以 供查驗及整理
備出口
付貨人將貨 品 申請書
以供統制
人
發處領回該等文件時
驗貨統制部接受檢查時,必須 出口授權
授權書及有關該項貨品
品之 閡。往本處紡織品出口証 必須帶備由該部所發之收
據
發票則於察閱後
還。
由
聯邦特惠稅之申請及簽發程序,詳列於紡織事
務通告第
第一組(英國)第10/67號
組偀國第16號第二至四段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