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六)根據
根據本方案申請之漂染布,必須由在本處註冊及護英國當局批准享 受英聯邦特惠稅權利之工廠紡織及加工製成。 當前合格之工廠名單 可逕到本處紡織品出口証簽發處索取。
(七) 任何商號其漂染布之方碼布,漂染及聯合成本符合所規定之 最低價值者,均有資格申請出口授權書。 所有申請書必須詳細列明 有關布疋之結構, 棉紗支数, 棉紗種類(精梳或粗梳)扣布之闊度 及製造之各項過程。 倘有關貨物之資料填報不足或含混不清,該 申請書. 將不受理。
(八) 下列表格必須與申請書同時進入:一
9. 公司訂單之証明文件。
b. 照本通告附表(III)製備成本証,每一成本訣只限填載一類結構之
布疋,倘該製品含有多種顏色,則應據最低成本之顏色填報。 (1)申請高值稅額胚布之每方碼香港成本, 必須與本通告附表(II)及 附表(IIA)之第(d)項所列之標準成本相符, 該標準成本乃係根據布 疋之價格減去棉花豆成本而定者。
(ii)漂染布之成本必須與本通告附表(T)所列者相同。該等成本乃係依
據一切漂染廠費用, 即包括脱漿燒毛、煮粽、軋光、張 布架及審查等製作過程者在内,減去入口原料費及付與海外專利權 費而訂定。
若某項布料或漂染之香港標準成本在附表(2)(II)或(A)未有註明,
請逕向本處查詢。
C. 依照附表(III)格式. 由紡織商製備之承接製造胚布合約。
d.依照附表(II)格式,由漂染商製備之承接漂染合約,
e. 每種花樣,方碼大小之樣品一份。 本處在收到樣本並予編號後,
將發給樣本收據, 該樣本可於季末憑收據領回。
倘填報之資料不足或含混不清,有關申請表格,將不受理。
配額分配
(九) 本處於截止收件後, 即開始查核各申請表格. 並按香港成本高 低依次考慮批准, 價高者將有優先獲配限額資格。 為分配限額而達成 最低成本值,將根據撥給各該分類之码数而定。 是以各特定類目之最低 成本值, 亦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