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丙)出口授權書申請表格. 請選到香港消防大厦三楼本處之紡織品出口

請簽發處索取。

(1)資料不足或填寫錯誤之申請表格將不受理。

(戊)根據本方案輸出之貨品必須為已有效向本處登記領取產地來源證之

廠號所製作者。

(己)根據本方案批准之出口授權書. 有效期為三個月(由發出日期起計算)。 (庚)任何廠號. 倘未能將批准数量。 付出百分之九十五者, 將被取

銷参加以後任何同類方案資格。

(辛)根據出口授權書申請貨品出口評者, 必須填寫CI353A(修訂)表 該等表格, 祇由香港消防大厦三楼本處之紡織

詢問

(五)

格一式四份。

品出口証簽發起供應

出口商必須將本處簽証職員署名後之第四

份証. 寄交挪威入口商, 以便後者辦理進口手續。倘 香港出口商乃非有關貨品之製造商, 則可於第四份申請書上,漏 填製造商之姓名及地址。

倘對本通告有任何疑問,希逕詢下列職員:-

盧鎰辉-助理貿易主任

趙振能

話H二四七三 工業助理員

電話:H二四七三

此致

貴廠號

香港工商業管理處處長 蘇弼

盧鎰輝 代署

一九六九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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