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1)挪威買家簽訂之合約正本; (ii)香港出口商與製造商所簽訂之合約正本; (iii)信用狀之正本(適用於開出信用狀者)。

(乙)於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五時前收到之申請書,將一併考慮並 或須按比率批准。 俏在一九六八年十二月九日以後,尚有餘 額,本處將祇按先到先得方式批准。

(丙)出口授權書申請表格,請逕到香港消防大厦三楼本處之紡織品出

口証簽發處索取。

(丁) 資料不足或填寫錯誤之申請表格將不受理。

(戊)根據本方案輸出之貨品必須為已有效向本處登記領取產地來源証

之廠號所製作者。

(己)根據本方案批准之出口授權書,有效期為三個月(由發出日起計算),

期滿將不獲展限。

(庚)任何廠號,倘未能將批准数量,付出百分之九十五者,將被取

銷以後参加任何同類方案資格。

(辛)根據出口授權書申請貨品出口記者,必須填寫C&I353A(修訂) 表格一式四份。該等表格.祇由香港消防大厦三楼本處之紡織品 出口証簽發處供應,出口商必須將本處簽証職員署名後之第四份 出口証,寄交挪威之入口商,以便後者辦理進口手續. 倘香港 出口商乃非有關貨品之製造商,則可於第四份申請書上,漏填 製造商之姓名及地址。

N

詢問

(五)

倘對本通告有任何疑問. 希逕詢下列職員:

盧鎰輝

助理貿易主任

電話:

二四七三一七

黎文輝一

工業助理員

電話:H二四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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