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戊)根據本方案輸出之貨品,必須為它有效向本處登記領取產地來源証
之廠號所製作者。
(2)根據本方案批准之出口授權書有效期間為三個月(由發出日起計算)。
期滿將不獲展限。
((庚)任何廠號,倘未能將批准数量,付出百分之九十五者,將被取銷
以後参加任何同類方案資格。
(辛)根據出口授權書申請貨品出口証者,必須填寫C&I353A(修訂)
表格一式四份, 該等表格,祇由香港消防大厦三楼本處之紡織 品出口証簽發處供應,出口商必須將本處簽証職員署名後之第四 份出口証, 寄交挪威之入口商,以便後者辦理進口手續,倘者 港出口商乃非有關貨品之製造商,則可於第四份申請書上,漏 填製造商之姓名及地址。
III 詢問
五) 倘對本通告有任何疑問. 希逕詢下列職員:
盧鍋辉
助理贸易主任
電話:H二四七三一七
黎文輝
工業助理員
電話:H二四七三一五
此致
貴廠號
香港工商業管理處處長 蘇弼 盧鎰輝 代署
一九六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