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經濟
公共財政
公共財政的管理
《基本法》訂明政府管理公共財政的原則,當中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保持財政獨立,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
香港特區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
香港特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 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香港特區立法會行使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的職權。
為履行這些憲制規定,政府在管理公共財政時一直致力維持低稅率及簡單稅制,並奉行 審慎理財的原則。《公共財政條例》訂明一套用作控制和管理香港公共財政的制度,清楚 界定立法和行政機關各自的權力和職能。根據這條條例,財政司司長會向立法會提交周 年收支預算,有關預算會應用中期預測這種財政規劃工具,確保已適當顧及本港較長遠 的經濟趨勢。
政府部門的開支不可超越開支預算內所列明的金額,並只可用於立法會所批准的用途。 部門如在財政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起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內有需要修改開支預算和 動用更多款項,必須獲得立法會批准。
政府通過政府一般收入帳目和各個根據《公共財政條例》設立的基金來管理財政。政府一 般收入帳目是用以處理各部門日常收支的主要帳目,而根據《公共財政條例》設立的基金 計有債券基金、資本投資基金、基本工程儲備基金、公務員退休金儲備基金、賑災基 金、創新及科技基金、土地基金、貸款基金和獎券基金。政府收入和政府開支是指政府
一般收入帳目和這些基金(不包括債券基金)的總收支,而政府財政儲備則是政府一般收 入帳目和這些基金(不包括債券基金)的總結餘。
財務狀況
政府在二零一八至一九年度的收入為5,998億元,開支為5,318億元,錄得盈餘680億元。 截至二零一九年三月底,政府的財政儲備達11,709億元,相等於政府26個月的開支。
公共開支包括政府開支及房屋委員會和營運基金的開支。二零一八至一九年度的公共開 支達5,676億元,較上一年增加11.8%,當中4,221億元(即74.4%)屬經常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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