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
人口和入境事務
擬結婚人士須在婚禮舉行最少15天前通知婚姻登記官。婚禮須在發出通知後三個月內 舉行。準新人可在五個婚姻登記處或27個特許禮拜場所舉行婚禮,此外,也可聘請婚姻 監禮人在香港任何地方主持婚禮。年內,有20313對男女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在特 許禮拜場所舉行婚禮的有1702對,另有22505個婚禮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姻登記官簽 發19818份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生死登記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父母須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向生死登記官登記嬰兒在港出生的 資料。在上述期限內辦理手續,無須繳付登記費用;在嬰兒出生42天後才登記,則須繳 付費用。如嬰兒出生滿12個月仍未登記,須獲得生死登記官同意,才可補辦登記。本港 現有四個分區出生登記處辦理出生登記服務。年內,登記出生人數為53168人。
任何人如死於自然,死者親屬須在24小時內辦理死亡登記。死亡登記可在三個死亡登記 處和15所位於新界及離島的指定警署免費辦理。年內,死亡人數為48706人。
網址
政府統計處:www.censtatd.gov.hk
入境事務處:www.immd.gov.hk
保安局:www.sb.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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