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19 — Page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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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政制和行政

香港特別行政區於一九九七年成立,

按照《基本法》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

香港自古以來就是中國的領土。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 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並按照“一國兩 制”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成為中華 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同時生效。《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憲制文件,以法 律形式訂明“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重要理念。在《基本法》下,香港特區 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香港特區保持自由港、單獨的 關稅地區和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並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 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地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 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及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是政府的領導人,負責執行《基本法》、簽 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財政預算案、公布法律、決定政府政策,以及發布行政命令等。 行政長官由行政會議協助決策。

行政會議

《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 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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