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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而個別法例賦權裁判官最高可判處監禁三年和罰款500萬元的刑罰。裁判官也聆訊少年法 庭的案件,除殺人罪外,少年法庭專責審理兒童及16歲以下青少年干犯的罪案。除常任 裁判官及暫委裁判官外,特委裁判官也可審理部門傳票,例如交通違例事項等罪行的傳 票,但特委裁判官最高可判處的刑罰為監禁六個月和罰款五萬元(或其委任狀所規定的款 額)。

本港有五個專責審裁處。土地審裁處以一名由高等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庭長為 首,並有數名由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以及數名或屬資深專業測量師的 土地審裁處成員。土地審裁處負責處理租務申索、大廈管理事宜、差餉及物業估價上 訴、強制出售土地作重新發展用途的申請,以及因政府收地或因土地發展而引致地值下 跌的補償評估事宜。勞資審裁處負責審理有關僱傭合約及《僱傭條例》的申索。小額錢債 審裁處負責審理不超過75,000元的民事索償案。淫褻物品審裁處專責裁定物品是否淫褻 或不雅,也負責評定由作者或出版人呈交物品的類別。死因裁判法庭負責就死亡個案進 行研訊,以及研究死因和有關情況。

根據《基本法》及《法定語文條例》,法院處理案件時,可兼用中文和英文兩種法定語文或 採用其中一種法定語文。

法律援助

市民可通過法律援助署和當值律師服務,獲得由公帑資助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確保有 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在香港的法院採取法律行動 或抗辯。合資格的申請人獲批法律援助證書後,會獲提供律師及/或大律師,代表他們 行事。

法律援助署為同時通過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的合資格人士提供法律援助服務,不論其居 住地或國籍為何。該署約有540名職員,包括79名律師。

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署的普通法律援助計劃,適用於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和終審法院 審理的民事訴訟;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的申請;以及為維護社會公義而須給予法 律援助的死因研訊案件。普通法律援助計劃涵蓋的案件類別,主要包括家庭糾紛、人身 傷害申索、勞資糾紛、有關房地產的糾紛、合約糾紛、入境事務和專業疏忽申索。

在經濟審查方面,申請人必須證明其財務資源(即扣除法定豁免額及某些可扣除項目後所 得的每年可動用收入及可動用資產的總和不超過307,130元。年滿60歲的申請人,在計 算可動用資產時,亦可獲扣減首307,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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