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17 — Page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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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為了管理投資者賠償基金,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全資附屬的投資者賠償有 限公司,負責接收和評估就持牌中介人及認可財務機構違規而向賠償基金提出的申索, 並向獲評為有效的申索支付賠償。

證監會的權力受到內部監控和外間監察,目的是確保該會的決策過程公平公正、行事遵 從適當程序,並恰當行使監管權力。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可覆核證監會的指明決 定:證監會程序覆檢委員會、申訴專員及法院也發揮制衡作用

近期發展

截至二零一七年年底,本港有44050個持牌實體(包括證券經紀、期貨交易商、投資及企 業融資顧問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他們的代表)及119家註冊機構(例如銀行),從事 證券及期貨交易和就證券及期貨提供意見等受規管活動。

證監會就受規管活動發出牌照的統計數字(年底)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持牌實體(個)

41 347

42 544

44 050

包括:持牌法團(家)

2 172

2411

2 660

持牌代表(名)

39 175

40 133

41 390

註冊機構(家)

119

121

119

證監會在二零一七年實施新的核心職能主管制度,以加強持牌法團高級管理層的問責, 務求與負責人員制度更趨一致,並讓高級管理層更了解他們的現有義務和責任。該制度 的其中一項主要措施,是要求持牌法團和法團牌照申請人須持續向證監會提交最新的管 理架構資料及組織架構圖。

聯交所是主要前線監管機構,證監會則是法定監管機構。為釐清兩者的角色,證監會和 聯交所在二零一六年就建議改善聯交所上市監管決策及管治架構進行聯合諮詢,並在完 成諮詢後發表總結文件。按照新的前置式監管方針,證監會會及早進行針對性的介入行 動以保障市場及投資者,而且有更多機會直接處理屬於《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 則》或《證券及期貨條例》範疇的較嚴重上市事宜。

此外,證監會也就企業交易估值發出有關上市公司董事和財務顧問責任的指引;發出有 關估值師須就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承擔法律責任的聲明;以及就保薦人、包銷商 及配售代理在創業板新股上市及配售時應達到的操守標準發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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