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法律政策科(包括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由法律政策專員掌管。該科肩負的政策責任涵 蓋對司法有影響及關乎法律和仲裁專業的若干事宜,另外也就政府所研究的各項立法建 議及行政措施,提供法律政策方面的支援。該科也就憲法(從《基本法》和人權法律的角度 着眼)、選舉法和涉及內地法律的問題,向政府提供法律意見。
根據《基本法》,律政司主管所有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刑事檢控專員掌管刑事 檢控科。該科的律師負責處理大部分刑事上訴案件,包括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高等 法院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審理的大部分案件,亦由他們進行檢控。他們也會就裁判法院 案件擔任檢控工作。該科也就刑事法律向執法機關和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
司法機構
司法制度獨立,是香港特區賴以成功和欣欣向榮的一個重要因素。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 按普通法法制的基本原則運作,不受制於行政和立法機關。無論糾紛是涉及個人、法人 社團還是政府,法庭都會獨立作出裁決。至於司法人員的薪酬和服務條件事宜,也由獨 立的司法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負責向政府提供意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司 法機構的首長,由司法機構政務長協助處理司法機構的整體行政職務。
終審法院是香港特區最高的上訴法院,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首,有三位常任法官、 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十位來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非常任法官。終審法院的上訴案 件由五位終審法院法官共同聆訊和裁斷,並可因應需要,邀請一位本地或來自其他普通 法司法管轄區的非常任法官共同聆訊。終審法院自一九九七年成立以來,一直坐落於中 環炮台里一號的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二零一五年,終審法院遷往位於中環昃臣道八 號的前最高法院大樓。
高等法院以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為首,由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組成。高等法院有13位上訴 法庭法官和34位原訟法庭法官。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和副司法常務 官主要負責處理非正審及訟費評定事宜。
上訴法庭負責聆訊不服原訟法庭、區域法院或土地審裁處判決而提出的民事和刑事上 訴。原訟法庭的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轄權都沒有限制。原訟法庭審理民事案件時,通常不 設陪審團,只由法官審理。某些案件如誹謗案的審訊,則可援引法律條文設立陪審團, 但這項條文甚少引用。原訟法庭的刑事案件由一位法官和七人組成的陪審團共同審理。 法官還可頒令把陪審團人數增至九人。此外,原訟法庭也聆訊不服裁判法院、小額薪酬 索償訟裁處、勞資審裁處或小額錢債審裁處判決而提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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