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二零一六年,香港特區政府代表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參加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 會議近100次註二。此外,香港特區政府代表亦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會議逾 1500次註三。
香港特區政府與外國簽署17項協議,內容涵蓋民用航空運輸、促進和保護投資、移交被 判刑人協議和其他事宜。
外國在香港特區設有61所總領事館及60所領事館。六個國際組織註門也在香港設有代表機 構。
香港特區政府與外交部駐香港特區特派員公署的工作關係
香港特區政府一直就以下工作範疇與特派員公署保持緊密聯繫:
參加國際組織及會議,例如在獲得中央人民政府允許後,讓香港特區政府官員 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參加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會議;
談判並簽訂國際協定,例如在獲得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後,讓香港特區政府與外 國談判並簽訂協定;
為在外地遇事的香港人提供領事保護;以及
駐港領事機構的相關事宜。
香港特區與內地政府部門的工作關係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負責協調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政府部門的聯繫,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 的區域合作項目,以及監督香港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的運作。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協助促進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政府部門的交流接觸,並就雙方所 關注的事宜及官員互訪的安排與香港特區政府保持緊密聯繫。
與內地各省市的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於三月公布,當中的《港澳 專章》確立了香港在國家整體發展中的重要功能定位,包括鞏固和提升香港國際金融、航 運、貿易三大中心地位;明確支持香港專業服務的發展,包括創新及科技範疇和法律及解
註二 包括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舉辦的會議。 註三包括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所舉辦的會議。
註四 這些組織為國際清算銀行亞太區辦事處、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域辦事處、國際金融公司東亞及太平洋地區辦事處及世 界銀行東亞及太平洋地區私營發展部辦事處、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分處、歐洲聯盟香港辦事處,以及聯合國 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香港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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