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
環境
保育及生物多樣性
法例與保育
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是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除負責保護海陸生態資源外, 還負責執行自然保育法例。
《林區及郊區條例》確保香港的樹木和植物普遍受到保護,其附屬法例《林務規例》又管制
售賣和管有若干美麗植物,包括本地品種的茶花、木蘭、蘭花、杜鵑和吊鐘,以阻遏非 法採摘這些植物的行為。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嚴禁故意干擾、狩獵、管有、售賣或出口本港的受保護野生動物。 條例又禁止市民擅自進入三個被列為限制地區的重要野生動物棲息地,即米埔沼澤區、 鹽灶下鷺鳥林及南丫島深灣的綠海龜產卵海灘。
《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就進口、出口、再出口,從公海引進或管有瀕危物種作出規 管,以防止有關物種遭過度捕捉或採伐。
《郊野公園條例》就郊野公園和特別地區的劃定、管制和管理事宜作出規定。這些地區可 作自然保育、教育和科學研究用途。郊野公園也可作不損環境的康樂和旅遊用途。
《海岸公園條例》就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的劃定、保護和管理事宜作出規定。這些區域 可作自然保育、教育和科學研究用途。海岸公園內可進行不損環境的康樂活動,例如游
泳和潛水。
《漁業保護條例》規管捕魚方法和防止進行破壞性的捕魚活動,例如使用炸藥或有毒物質 捕魚。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釋出)條例》規管向環境釋出基因改造生物及該等生物的進出口,目 的是保護本地生物多樣性,使其免受擬向環境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例如進行耕作或為科 學研究而進行的田間試驗時所釋出的基因改造生物)可能帶來的潛在不利影響。
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
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的適用範圍在二零一一年延伸至香港。《公約》屬國際條約,旨 在保護生物多樣性、確保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組成部分,以及確保公平合理分享由 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香港並非《公約》的締約方,但政府已按照《公約》的原則, 並因應本地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優次及市民的訴求,制定適用於二零一六至二零二一年的 城市級《生物多樣性策略及行動計劃》,以加強保育工作和支持本港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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