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15 — Page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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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申請人如不獲批民事法律援助,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上訴;如屬終審法院的案件, 則可向覆核委員會上訴。該委員會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出任主席,成員包括一名大律 師和一名律師。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

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為財務資源超出普通計劃經濟上限的申請人提供援助,財務資格限額 為1,451,900元。該計劃適用於屬下列類別而索償額可能超過六萬元的訟案:人身傷害申 索:就醫療、牙科或法律專業疏忽提出的申索,又或就執業會計師、註冊建築師、註冊 專業工程師、註冊專業測量師、註冊專業規劃師、認可土地測量師、註冊園境師或地產 代理的專業疏忽提出的申索:保險人或其中介人在銷售個人保險產品時涉及疏忽的申 索;以及就售賣一手住宅物業向賣方提出的金錢申索。

該計劃亦涵蓋僱員補償申索,以及因應僱員就勞資審裁處所作裁決提出上訴而為有關僱 員提供法律代表的個案,不論爭議金額為何。

輔助計劃在財政上自給自足,經費來自法律援助受助人繳付的分擔費,以及從為受助人 討回的賠償或補償中所扣取某個百分比的款項。

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

普通法律援助計劃下的刑事法律援助適用於在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審訊的刑事案件、在 裁判法院進行的交付審判程序、不服裁判法院裁決而提出的上訴案件,以及向上訴法庭 和終審法院上訴的案件。如申請人通過經濟審查,而法律援助署署長也信納為維護司法 公正適宜給予法律援助,便會向接受審訊的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至於上訴案件,申請 人必須具合理的上訴理據,才會獲批法援,但涉及謀殺、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盜行為等 控罪的上訴則屬例外。

如申請人的財務資格超過限額,但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為維護司法公正適宜給予法律援 助,署長可運用酌情權,批准給予法律援助,但申請人必須繳付分擔費。

通過經濟審查的申請人,如申請遭到拒絕,可向法官要求批准給予法律援助。被控或被 裁定觸犯謀殺、叛逆或使用暴力的海盜行為罪行的申請人,不僅可就其審訊或上訴案件 向法官申請法律援助,還可申請豁免經濟審查或繳付分擔費。至於向終審法院上訴的案 件,如法律援助申請被拒絕,申請人可向覆核委員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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