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和行政
二零一五年,香港特區政府代表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分,參加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會議 超過70次註三。此外,香港特區政府代表亦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會議近1500 次註四。
年內,香港特區政府就民用航空運輸、移交逃犯和移交被判刑人士等事宜,與外國簽署 21項協議。此外,一條多邊國際公約,即在二零一四年訂於紐約的《中亞無核區條約議定 書》,由二零一五年起適用於香港特區。
外國在香港特區設有61所總領事館及60所領事館。六個國際組織註五亦在香港設有代表機 構。
香港特區政府與外交部駐香港特區特派員公署的工作關係
香港特區政府一直就以下工作範疇與特派員公署保持緊密聯繫:
參加國際組織及會議,例如在獲得中央人民政府允許後,讓香港特區政府官員 以中國代表團成員身份,參加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會議:
談判並簽訂國際協定,例如在獲得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後,讓香港特區政府與外 國談判並簽訂協定;
為在外地遇事的香港人提供領事保護;以及
駐港領事機構的相關事宜。
香港特區與內地政府部門的工作關係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負責協調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政府部門的聯繫,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 的區域合作項目,以及監督香港特區政府駐內地辦事處的運作。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協助促進香港特區政府與內地政府部門的交流接觸,並就雙方所 關注的事宜及官員互訪的安排與香港特區政府保持緊密聯繫。
與內地各省市的合作
國家“十二五”規劃的港澳專章特別強調要深化粵港合作和落實《粵港合作框架協議》,把 粵港合作進一步提升至國家發展策略層面。國家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公布《中共中央關於
註三包括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世界衛生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舉辦的會議。 註四 包括亞太區經濟合作組織、世界海關組織和世界貿易組織所舉辦的會議。
註五 這些組織為國際清算銀行亞太區辦事處、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亞太區域辦事處、國際金融公司東亞及太平洋地區辦事處及世 界銀行東亞及太平洋地區私營發展部辦事處、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香港特別行政區分處、歐洲聯盟香港辦事處,以及聯合國 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香港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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