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
政制和行政
公務員是一支常設隊伍,誠實正直、用人唯才、專業能幹,並且保持政治中立。公務員 隊伍向行政長官負責,協助政府制定、解釋和執行政策,處理各項行政事務,向市民提 供服務,並履行執法和規管職能。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務員總數為164900人(不包 括法官、司法人員和廉政公署人員共約1500人),是政府各部門和其他行政單位的人手 來源,約佔全港勞動人口的4.2%。
公務員事務局負有政策責任,整體管理公務員隊伍,處理事宜包括公務員的聘任、薪酬 及服務條件、工作表現管理、人力統籌、培訓發展、員工關係和品行紀律。該局經常與 各個主要職工會協商,並負責管理多個職系,包括政務主任、行政主任、文書和秘書等 職系。公務員的管理主要由三份文件規管,即《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公務人員(紀律) 規例》和《公務員事務規例》。三份文件全部按行政長官的權力制定。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是獨立法定組織,根據《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成立,負責就公務員 的聘任、晉升和紀律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另有三個獨立組織就公務員薪酬及服務 條件等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即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職能範圍涵蓋首長級 人員,不包括法官、司法人員和紀律部隊人員,但包括紀律部隊首長)、紀律人員薪俸及 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職能範圍涵蓋紀律部隊人員,但不包括紀律部隊首長),以及公務 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職能範圍涵蓋所有其他公務員)。
政府的公務員薪酬政策,是提供足夠的薪酬,以吸引、保留和激勵具備合適才幹的人, 為市民提供效率與成效兼備的高質素服務。政府所遵循的原則,是公務員的薪酬應與私 營機構僱員薪酬的水平保持大致相若,目的是令提供服務的公務員和支付公共開支的市 民都認為公務員薪酬水平公平合理。政府定期進行調查,對公務員與私營機構僱員的薪 酬水平作出比較。這包括每六年一次的薪酬水平調查、每三年一次的入職薪酬調查,以 及每年一次的薪酬趨勢調查。公務員薪常會在二零一五年二月接受政府的邀請,進行二 零一五年入職薪酬調查,以比較公務員非首長級文職職系的入職薪酬與資歷要求相若的 私營機構職位的入職薪酬。
《基本法》規定,在各部門任職的公務人員,必須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惟《基本法》第 九十九條及一百零一條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這項規定適用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以 後新聘的公務員。
公務員的聘任遵從公開和公平競爭的原則。政府確保殘疾人士和少數族裔人士在投考政 府職位時與其他應徵者一樣,繼續享有平等機會。至於公務員的晉升,則以工作表現為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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