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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建議。金發局是高層次和跨界別的政府諮詢組織,政府會繼續支持該局的工作,以便該 局蒐集業界的意見,制定策略建議,發展香港的金融服務業,並就業界的發展向政府出 謀獻策。
推行切合國際綱領的措施以改善市場質素和加強教育並保障投資者
過去數年,多個國際金融中心已根據二十國集團的議程,推行一系列監管改革措施,以 提升全球金融體系抵禦衝擊的能力和促進全球金融體系的穩定。有關措施包括實施《巴塞 爾協定三》、監管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市場,以及建立有效的處置機制。政府會因應環球需 要和本地情況,繼續推動、促進並協調推行相關措施的工作,確保香港的整體監管制 度,能夠妥為保障投資者和促進市場發展。
在香港實施《巴塞爾協定三》
香港按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訂定的國際時間表,實施《巴塞爾協定三》改革方案。為 配合實施第二階段改革(包括一系列提供緩衝資本和建立新的流動資金框架的規定),政 府修訂了《銀行業(資本)規則》和訂立了《銀行業(流動性)規則》,有關規則由二零一五年 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監管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市場
為引入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立法會在三月通過《2014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證 監會和金管局現正草擬相關的附屬法例。
建立適用於香港金融機構的有效處置機制
根據金融穩定理事會在二零一一年十一月發表的《有效的金融機構處置機制主要元素》文 件,有關金融監管當局應獲賦予處置權力,有序地處理金融機構瀕臨倒閉的問題,避免 納稅人因要拯救無力償債的金融機構而蒙受損失,同時確保金融機構的重要經濟功能得 以延續。
為了符合有關準則,香港的有關金融監管當局必須獲授予《主要元素》所列明的處置權 力,以便一旦有具系統重要性或關鍵影響的金融機構瀕臨倒閉時,援引使用。第一階段 公眾諮詢已在四月完成。政府會在二零一五年一月開展第二階段公眾諮詢,就適用於香 港的處置機制具體細節(例如第一份諮詢文件所載的擬議處置方案及權力、管治安排及保 障的詳情)諮詢公眾。由於目前仍有待國際間就實施新標準的某些細節(包括確保處置機 制有效地執行跨境處置行動)制定指引,故此或須在二零一五年稍後時間進行第三輪公眾 諮詢,但諮詢期會較短。視乎上述公眾諮詢的結果,政府期望在二零一五年年底把立法 建議提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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