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14 — Page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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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保險業監督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保險業監理專員獲行政長官委任為保險業監督,其主要職能是規 管和監管保險業,以促進保險業的整體穩定及保障保單持有人註十四。保險業諮詢委員會 負責就有關執行《保險公司條例》和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

香港為國際保險監督聯會的會員,故此本港的保險業監管制度也須符合國際原則及標準。

近期發展

為應付金融危機及其對全球保險業所帶來的影響,國際保險監督聯會修訂了有關的國際 標準,以加強保險監管。保險業監督正研究這些標準,並會因應本地情況考慮在香港採 用有關標準。二零一四年,香港參加金融體系更新評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評估人員 認為香港恪守《保險核心原則》,並表示全力支持香港推行目前的各項監管改革。

此外,保險業監督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緊密合作,協力規管主要保險集團,並 繼續參與由這些集團所在地的監管機構主辦的保險監管聯席會議。二零一四年,保險業 監督為兩個保險集團舉行了兩次保險監管聯席會議,其中一個集團的總部設於香港,另 一個集團則在香港設立地區總部。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和職業退休計劃

主要特色

強積金制度是與就業有關的強制性制度,透過以私營方式管理的公積金計劃,協助香港 的工作人口為退休生活儲蓄。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年齡介乎18至64歲的僱員和自僱人士 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僱主須按僱員有關入息的5%為僱員作出強制性供款,不過供款訂有上限,視乎最高有關 入息水平而定;僱員須為自己供款,款額與其僱主的供款相同,但如僱員的收入少於最 低有關入息水平,則可獲得豁免。自僱人士也須按其有關入息的5%供款,款額視乎最低 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而定。

強積金累算權益(即累積強制性供款及投資回報)必須保存在強積金計劃內,直至計劃成 員年屆65歲或符合提早提取權益的法定條件才可提取。

註十四 《保險公司條例》制定了一套監管制度,規管各類保險業務,以確保本港所有獲授權的保險公司財政穩健,以及保險公 司的管理層職位由適當人選擔任。根據《保險公司條例》,保險業監督可對保險公司採取適當行動,以保障保單持有人 的權益。

《保險公司條例》也訂明保險中介人的自律規管架構。自律規管機構包括香港保險業聯會轄下的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 香港保險顧問聯會和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

由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保險業監督獲賦予法定職能,負責確保來自保險業的強積金中介人遵從《強制性公積金計 劃條例》所訂的操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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