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13 — Page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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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投資產品 -證監會致力協助香港發展成為資產管理中心及卓越的離岸人民幣中心。證 監會在促進市場發展及產品創新之餘,也繼續肩負把關職責,處理向公眾銷售投資產品 的認可申請,確保產品符合披露規定及其他規定。

執法-- 證監會致力打擊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失當及舞弊行為,處理果斷,行動迅速。證 監會可根據法定權力,對持牌中介人作出紀律處分,包括譴責、暫時吊銷牌照和施加罰 款。若市場失當行為個案涉及内幕交易及操縱市場等問題,證監會也可把個案直接提交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註九審理。證監會透過檢控和懲處違規者,以期保障投資大眾,並向 市場傳遞明確信息,以儆效尤。

證監會的權力須受外部制衡措施所規限,目的是確保該會的決策過程公平公正,行事遵 從適當程序,行使監管權力時緊守原則。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可覆核證監會的指 明決定:證監會程序覆檢委員會、申訴專員及法院也有權覆檢證監會的程序、行動和決 定。

近期發展

截至二零一三年年底,本港有38985個持牌實體(包括證券經紀、期貨交易商、投資顧 問、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代表等)及121家註冊機構(例如銀行),從事證券及期貨合約 交易和就證券及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等受規管活動。

證監會就受規管活動發出牌照的統計數字(年底)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持牌實體(個)

39 296

39 119

38 985

包括:持牌法團(家)

1 804

1 897

1956

持牌代表(名)

37 492

37 222

37 029

註冊機構(家)

110

117

121

二零一三年,證監會加強對中介人的規管,包括實施新的首次公開招股保薦人監管制 度,以及更新電子交易監管措施。證監會又在二零一三年五月,就有關專業投資者制度 的建議,進行為期三個月的諮詢。主要建議計有:規定中介人在與屬於個人的投資者(包 括其全資擁有的投資工具及家族信託)進行交易時,必須遵從《操守準則》註十 + 的各項規

註九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獨立機構,由主席及兩名成員組成,主席一職由高等法院法官或前

法官出任。

註十《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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