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人口和入境事務
為在香港以外地區的香港居民提供協助
入境處轄下的協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組與保安局、中國外交部駐香港特派員公署、中國駐 外國使領館、香港特區政府在外辦事處及其他政府部門緊密合作,專責向在香港以外地 區身陷困境的香港居民提供實際協助。二零一三年,該小組共處理1981宗求助個案。
二零一零年推出的“外遊提示登記服務”在二零一二年提升功能,讓在外地升學及公幹的 用戶可登記其外地流動電話號碼,並透過該電話接收由系統所發出的短訊。
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受《婚姻條例》規限。根據該條例締結的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的終身結合,不容 他人介入。登記結婚人士無須符合任何居留或國籍規定,但雙方的年齡不得少於16歲。
擬結婚人士須在婚禮舉行日不少於15天前通知婚姻登記官。婚禮須在發出通知後三個月 內舉行。準新人除可在五個婚姻登記處或271個特許公眾禮拜場所舉行婚禮外,也可聘請 婚姻監禮人在香港任何地方主持婚禮。二零一三年,有24937對男女在婚姻登記處舉行 婚禮,在特許公眾禮拜場所舉行婚禮的有2565對,另有27896個婚禮由婚姻監禮人主
持。
婚姻登記官也負責簽發無婚姻記錄證明書。年內,入境處共簽發22635份證明書。
生死登記
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父母必須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向生死登記官登記嬰兒在港出生 的資料。在上述期限內辦理手續,無須繳付登記費用。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才登記, 則須繳付費用。如嬰兒出生滿12個月仍未登記,須獲得生死登記官同意,才可補辦 登記。目前,全港共有四個分區出生登記處,負責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任何人如死於自然,死者親屬須在24小時內辦理死亡登記。本港現有三個死亡登記處, 免費提供登記服務。市民也可在新界及離島15間指定警署,為身故親屬辦理死亡登記。
二零一三年,登記出生人數為57623名,死亡人數為4339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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