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管理委員會
政制和行政
選舉管理委員會是獨立的法定組織,負責確保香港特區的選舉按照本港法律以公開、公 正和公平的方式進行。選舉管理委員會的三名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他們都是政治中立 的人士。委員會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出任主席,負責向行政長官提交立法會地方選區和 區議會選區的分界建議;就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選舉、區議會選舉和村代表選舉的實 務安排訂立規定,並處理與這些選舉有關的投訴。選舉事務處屬政府部門,由總選舉事 務主任掌管,按照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指示工作,並執行委員會的決定。
行政體制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政府之首。如行政長官暫時缺勤,便會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 或律政司司長暫代其職。
政務司司長和財政司司長負責督導12個決策局的工作。每個決策局由一名局長掌管,負 責不同的政策範疇;12個局組成政府總部。政府還設有56個部門,其中審計署直接向行 政長官負責,香港金融管理局向財政司司長負責,律政司向律政司司長負責。其餘53個
部門就有效推行既定政策向所屬的局長負責
。
此外,廉政公署、申訴專員公署和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和12名局長屬政治委任,是《基本法》所界定的 “主要官員”。他們由行政長官提名並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五年,不會超逾提名委 任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他們亦獲委任為行政會議(相當於政府內閣)成員,就各自政 策範疇內的事宜負責。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也屬政治委任官員,聘任條款與局長看齊。
政府另設兩層政治委任職位(副局長和政治助理),以協助主要官員處理政治工作。
政務司司長的職責
政務司司長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席主要官員,也是行政會議成員。在行政長官短期未能 履行職務時,政務司司長是代理行政長官職務的司長中最高級的一位。
政務司司長協助行政長官管治香港,就政策事務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並在政策協調, 尤其在涉及多個決策局的事務上,擔當重要角色。政務司司長負責統籌行政長官施政綱 領中須優先處理的事務,致力在政府與立法會之間建立更緊密和更有效的工作關係,並 制定政府立法議程。政務司司長也履行法例賦予的職能,包括處理上訴和某些公共機構 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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