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金融財務
香港作為國際保險監督聯會的會員,也須確保保險業的監管制度符合國際原則及標準。
近期發展
為應付金融危機及其對全球保險業所帶來的影響,國際保險監督聯會修訂了有關的國際 標準,以加強保險監管。保險業監督正研究這些標準,並會因應本地情況而考慮在香港 採用有關標準。保險業監督又着手擬訂香港保險業的風險為本資本架構,以配合國際規 管趨勢。
此外,保險業監督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緊密合作,協力規管主要保險集團。二 零一三年,保險業監督繼續參與由這些集團所在地的監管機構主辦的保險監管聯席會議。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和職業退休計劃
主要特色
強積金制度在二零零零年實施,是一個與就業有關的強制性制度,透過以私營方式管理 的公積金計劃,協助就業人士為退休生活儲蓄。除非獲得豁免,否則年齡介乎18至64歲 的僱員和自僱人士都必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僱員及僱主均須按僱員有關入息的5%,為僱員向強積金計劃作出強制性供款,不過供款 訂有上限,視乎最高有關入息水平而定。僱員收入如少於最低有關入息水平,僱員便無 須作出供款。自僱人士也須按本身有關入息的5%作出强制性供款,供款視乎最低及最高 有關入息水平而定。僱員在轉職或終止受僱時,可把累算權益(即累積供款及投資回報) 轉移至另一強積金計劃。僱員在每個公曆年可作一次選擇,把在現職受僱期間所作的僱 員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一筆過轉移至另一強積金計劃。除非計劃成員符合提早提取 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的法定條件,否則有關權益必須保存至計劃成員年屆65歲退休年齡 才可提取。截至二零一三年年底,有99%(約264400名)僱主、100%(約2485300名)有關僱 員和62%(約212400名)自僱人士參加了強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總淨資產值約5,140億元。
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營運的職業退休計劃是僱主自願為僱員設立的退休計劃,與強 積金計劃不同。為配合二零零零年實施強積金制度,符合若干條件的職業退休計劃營辦 者可申請豁免遵守強積金規定。這些計劃的成員在獲得豁免後,可以選擇留在原有計劃 內,或參加強積金計劃。截至二零一三年年底,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職業退 休計劃當中,有3601個獲豁免遵守強積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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