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法律制度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在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刑事法律研討會上說:“我們健全的
法律制度一直是香港賴以成功的最重要因素之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為基礎,與內地的法制有別。
《基本法》
。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通過的《基 本法》,為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提供憲法依據。
自香港特區成立以來,訴訟方在多類案件中提出關於《基本法》的法律理據。《基本法》法 理體系的逐步發展,令《基本法》能更有效界定香港市民獲保證可享有的權利、自由、權 力和義務。
法律制度的延續
《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均保證,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 原有的法律制度得以延續。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在香港實施的原有法律,特區繼續生效,牴觸《基本法》者除 外。有些條例作出適應化修改,以符合《基本法》和反映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 政區的新地位
。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重新設立原有的法院和審裁處(雖然有些經重新命名)。香港 終審法院也在當日成立,取代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作為香港最高的上訴法院。香港 特區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重新委任所有在任的法官。此外,根據《基本法》, 終審法院可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終審法院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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