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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13

會各界的功能界別選舉產生。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在二零零八年九月七日舉行。立法會 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立法會會議

立法會通常於星期三舉行會議。在二零一零至二零一一年度立法會會期(二零一 零年十月至二零一一年七月),立法會共舉行37次會議,其中四次為行政長官答問會

立法會在例會上處理的事務包括審議提交予立法會的附屬法例、其他文件和報 告:向政府提出質詢;提交和審議法案及決議案,並就有關公共利益的事項進行議案 辯論。立法會會議全部公開舉行,讓市民旁聽。議員可用粵語、英語或普通話發言, 席上提供即時傳譯服務。會議內容以中英文逐字記錄,載於《立法會會議過程正式紀 錄》。

在二零一零至二零

年度會期,議員就政府的工作提出了178項口頭質詢(包 括11項急切質詢和847項補-

質詢,以及另外472項書面質詢。立法會通過了 24項條例草案。政府合共動議十項議案,以先審議後訂立的程序徵求立法會批准訂 立或修訂附屬法例,當中九項議案獲立法會通過,一項被否決。在附屬法例方面,立 法會完成審議17項政府在二零零九至二零一零年度會期提交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 程序審議的附屬法例,並藉通過決議對其中兩項作出修訂,以及廢除其中一項。在二 零一零至二零一一年度會期提交立法會以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審議的附屬法例有138 項,當中 128項已完成審議,十項籍立法會通過的決議作出修訂。餘下十項附屬法例 的審議工作於二零一一至二零一二年度會期繼續進行。此外,另有一份技術備忘錄及 一份實務守則修訂本提交予立法會審議,兩者均籍立法會通過的決議作出修訂。

政務司司長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款和《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7A 條 動議議案,徵求立法會同意委任兩名香港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法官。他亦根 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七)款動議議案,徵求立法會同意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的委任。這兩項議案均獲立法會通過,

在二零一零至二零一一年度會期,立法會動議三項修訂立法會《議事規則》的議 員議案,當中兩項獲通過,一項被否決。另外兩項由議員為援引《立法會(權力及特權) 條例》賦予立法會的權力而動議的議案,則遭否決。

按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的建議,立法會根據《議事規則》第85 條動議一項議 員議案,對一名議員作出訓誡,因其在小組委員會若干會議上就某事宜發言前,未有 按照《議事規則》第83A條的規定,披露其在該事宜中的金錢利害關係的性質。這項 議案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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