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政制和行政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 14 年以來,香港一直享 有高度自治,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實行 “港人治港”。政府切實執行作為香港憲制文件
的《基本法》,使這情況得以持續。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也在同日生效。《基本法》訂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各項制度。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 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組成。香港特區保持自由港、 單獨的關稅地區和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並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 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單獨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 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
行政長官的職責
。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他領導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簽署 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財政預算案、公布法律、決定政府政策,以及發布行政命令 政長官由行政會議協助決策。
政府體制
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基本法》第五十六條訂明,行政長官在 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 的意見,但人事任免、紀律制裁和緊急情況下採取的措施除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 議也對根據各項條例所賦予的法定上訴權而提出的上訴、請願或反對作出裁決。行政 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把具體理由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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