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11 — Page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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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79

作為國際保險監督聯會的會員,香港竭力確保其監管制度與國際現行的監管原則 及標準看齊。政府成立了保險業諮詢委員會,就執行《保險公司條例》和在香港經營 保險業務有關的事宜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

近期發展

為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保險業監督與香港保險業聯會合作,採取多管齊下的方 法,以加強對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產品的規管,包括規定中介人須進行加強版的合 適性評估,把冷靜期由14天延長至21天,提升投資相連長期保險考試的課程綱要, 以及規定中介人須在銷售點派發小冊子予準保單持有人,闡述他們在購買投連產品前 應考慮的主要事項。由二零一一年五月起,保險公司不得藉贈送禮品促銷投連產品。 此外,由二零一一年六月起,保險公司把保單發給客戶時,須一併提供有關該投產 品的產品資料概要予客戶。

作為國際保險監督聯會的會員,保險業監督繼續參與制定國際保險監管標準的工 作。為應付金融危機及其對全球保險業所帶來的影響,國際保險監督聯會修訂了有關 的國際標準以加強保險監管,尤其着重加強對保險集團及跨行業的監管。保險業監督 正研究這些新標準,會因應本地情況而考慮在香港採用有關標準。

此外,保險業監督會繼續參與國際監管團的活動,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 緊密合作,協力監管主要保險集團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和職業退休計劃

主要特色

強積金制度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實施,以協助就業人士未雨綢繆,為日後的 退休生活儲蓄投資。這是一個與就業有關、強制執行和屬私營性質的公積金制度。除 非獲得豁免,否則年齡介乎18至65歲的僱員和自僱人士,都必須參加。

僱主和僱員須各自按僱員入息的5%,向已註冊的強積金計劃作出強制性供款, 不過供款訂有上下限,視乎最高和最低有關入息水平而定。僱員在轉職或終止受僱 時,可轉移累算權益。自僱人士須按本身的有關入息的5% 供款。除非該成員符合任 何一項可提早提取有關權益的法定條件,否則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須保存至 計劃成員年屆 65 歲退休年齡才可提取。截至二零一一年年底,98%(約252500名) 僱主、99% (約2344300名)有關僱員和70%(約229400名)自僱人士參加了強積 金計劃,強積金總資產約達3,56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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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強積金這個強制性的計劃不同,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職業退休計

是僱主自願為僱員設立的退休計劃。為配合二零零零年實施的強積金制度,符合 若干條件的職業退休計劃可申請豁免遵守強積金規定。這些計劃的成員在獲得豁免 後,可以選擇留在原有計劃內,或參加強積金計劃。截至二零一一年年底,獲強積金 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共有3804個,參加僱員超過 369 9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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