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11 — Page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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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金融財務

銀行業

主要特色

香港實行接受存款機構三級制:分別是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 司註七。根據《銀行業條例》註八,這三類機構統稱為認可機構。金管局是這些認可機

構的發牌當局。

香港是國際銀行中心,匯聚了世界各地的銀行機構。截至二零一一年年底,香港 共有152 家持牌銀行、20家有限制牌照銀行及26家接受存款公司。這198家認可機 構合共經營1422 家本地分行,組成龐大網絡。此外,境外註冊銀行在香港設立的代

表辦事處有61個。

截至二零一一年年底,全港所有認可機構的客戶存款總額為75,913 億元,批出 的貸款及墊款總額為 50,804 億元,而所有認可機構的資產總額則達 137,413 億元。

認可機構統計數字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認可機構(家)

199

193

198

包括:持牌銀行

145

146

152

有限制牌照銀行

26

21

20

接受存款公司

28

26

26

認可機構的本地分行 (家)

1 379

1 413

1 422

客戶存款總額(十億元)

6,381.0

6,862.3

7,591.3

貸款及墊款總額(十億元)

3,288.5

4,227.7

5,080.4

資產總額(十億元)

10,635.4

12,290.8

13,741.3

香港金融管理局

經立法局 (立法會的舊稱)在一九九二年通過《外匯基金條例》修訂條文,賦予財 政司 (現稱財政司司長)委任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後,金管局在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成 立

金管局的行政開支由根據《外匯基金條例》設立的外匯基金撥款支付。金管局二 零一一年的行政開支為10.33億元。

金管局的政策目標包括:在聯繫匯率制度的架構內,透過穩健管理外匯基金、執 行貨幣政策及其他適當措施,維持貨幣穩定;通過規管銀行業務和接受存款業務,以

註七只有持牌銀行才可從事全面的銀行業務,特別是經營往來與儲蓄帳戶業務,以及接受任何數額和存款期 的存款。有限制牌照銀行可接受50萬元或以上的存款,存款期不限。接受存款公司只可接受十萬元或以 上的存款,最初的存款期至少為三個月。

註八《銀行業條例》為監管香港銀行業提供法律架構。根據《銀行業條例》,金管局是發牌當局,負責向所有認

可機構批給和撤銷認可,並負責批准和撤銷貨幣經紀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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