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制和行政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會議有 29 名成員。《基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 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他們 須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外國並無居留權。行政會議成員包 括 15 名主要官員和 14 名非官守成員。行政會議成員的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任期應 不超過委任他們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行政會議通常每星期舉行一次會議,會議事項保密,但很多決定都向外公布。行 政會議由行政長官主持,年內舉行了37 次會議。
立法會
職權
組成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根據《基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批准税收和公共開支;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 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 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 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 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以及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
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立法會選舉產生。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在《基本 法》附件二中訂明。第四屆立法會(任期由二零零八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一二年九月三 十日) 由 60 名議員組成,其中 30 名經地方選區直接選舉產生,其餘 30 名經代表社 會各界的功能界別選舉產生。第四屆立法會選舉在二零零八年九月七日舉行。立法會 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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