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10 — Page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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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財務 75

自二零一零年七月六日起,符合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規定的投資相連保險產品獲 認可為該計劃下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由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四日起,根據《保險公 司條例》獲授權經營C類業務註八的保險人,也獲准擔任該計劃下的金融中介機構。 為加強對投資者的保障,售後跟進電話服務(進行錄音)的規定將會應用於所有為了申 請該計劃而購買投資相連保險產品的人士。為符合該計劃的要求而推出的投資相連保 險產品,須事先取得證監會及入境事務處的批准

作為國際保險監督聯會的會員,保險業監督也為制訂國際保險監管標準出力。國 際保險監督聯會一直有分析金融危機及其對全球保險業所帶來的影響,以便找出須改 革的地方,尤以加強對保險集團及跨行業的監管為重點工作。保險業監督會密切留意 國際保險監督聯會頒布的新準則,並且因應本地情況而考慮在香港採用有關準則。

此外,保險業監督會繼續參與國際監管團的活動,就監管主要保險集團與其他司 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緊密合作。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和職業退休計劃

主要特色

強積金制度在二零零零年十二月一日實施,以協助就業人士未雨綢繆,為日後的 退休生活儲蓄投資。這是一個與就業有關、強制執行和屬私營性質的公積金制度。除 非獲得豁免,否則年齡介乎18至65歲的僱員和自僱人士,都必須參加。

僱主和僱員須各自按僱員入息的5%,向已註冊的強積金計劃供款,不過供款訂 有上、下限。累算權益會全數歸屬於計劃成員,僱員在轉職或終止受僱時,可轉移累 算權益。自僱人士須按本身入息的5%供款。一般來說,累算權益須保存至計劃成員 年屆 65 歲退休年齡,才可提取。截至二零一零年年底,99% (約 244 000 名) 僱主 99% (約2261600名)有關僱員及80%(約260500名)自僱人士參與了強積金計劃。 強積金總資產約達 3,654 億元。

與強積金這個強制性的計劃不同,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註冊的職業退休計 劃,是僱主自願為僱員設立的退休計劃。為配合二零零零年實施的強積金制度,符合 若干條件的職業退休計劃獲得豁免,無須遵守強積金規定。這些計劃的成員可以選擇 留在獲豁免的原有計劃內,或參加強積金計劃。年底時,獲強積金豁免資格的職業退 休計劃共有4247個,涵蓋逾 380 161名僱員。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積金局在一九九八年九月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成立,負責規管和監察 強積金制度的運作,並確保有關人士遵守強積金條例。此外,積金局也履行職業退休

註八C類業務的種類是相連長期,而性質則是訂立與執行人壽保險合約,或支付人壽年金的合約,而合約所 提供的利益是全部或部分參照任何種類的財產(不論是否在合約內指明)的價值或從其而得到的收入而釐 定,或參照任何種類財產價值的波動情況或其指數的波動情況而釐定(不論該等財產是否在合約內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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