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2010 — Page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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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 金融財務

只有持牌銀行才可從事全面的銀行業務,特別是經營往來與儲蓄帳戶業務,以及 接受任何數額和存款期的存款。有限制牌照銀行可接受 50 萬元或以上的存款,存款 期不限。接受存款公司只可接受十萬元或以上的存款,最初的存款期至少為三個月。

香港是國際銀行中心,匯聚了世界各地的銀行機構。截至二零一零年年底,香港 共有 146 家持牌銀行、21家有限制牌照銀行及26家接受存款公司。這193間認可機 構合共經營超過1400間本地分行,組成龐大網絡。此外,境外銀行在香港設立的代 表辦事處有67 個。

截至二零一零年年底,全港所有認可機構的客戶存款總額為68,622 億元,批出 的貸款與墊款總額為42,273 億元,而所有認可機構的資產總額則達122,965 億元。

香港金融管理局

經立法局 (立法會的舊稱)在一九九二年通過《外匯基金條例》修訂條文,賦予財 政司 (現稱財政司司長)委任金融管理專員的權力後,金管局在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成 立。

金管局的政策目標包括:在聯繫匯率制度的架構內,透過穩健管理外匯基金、貨 幣政策的運作及其他適當措施,維持貨幣穩定;通過規管銀行業務和接受存款業務, 以及監管認可機構,促進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定;以及促進金融體系(尤其是支付和 結算安排)的效率、健全性與發展。

金管局是政府架構的一部分,但可以按有別於公務員的聘用條款聘請職員,從而 吸引具備適當經驗與專門知識的人才。金管局的職員薪酬及營運經費,直接由外匯基 金而非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金管局須向財政司司長負責,而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則 就外匯基金的投資政策與策略,以及發展金融基礎設施等以外匯基金撥款進行的項

目,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

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和接受存款公司諮詢委員會都是根據《銀行業條例》成立, 負責就有關的政策事宜提供意見。這兩個委員會由財政司司長擔任主席,成員來自銀 行業及其他專業。

《銀行業條例》為監管香港銀行業提供法律架構。根據《銀行業條例》 金管局是 發牌機關,負責向所有認可機構發給和撤銷認可資格,並負責批准和撤銷貨幣經紀牌 照。金管局致力使香港的監管制度完全符合國際標準。金管局的目標是制訂審慎的監 管制度,一方面維持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與有效運作,另一方面則提供適當空間,讓 認可機構靈活作出商業決定。

近期發展

香港的銀行業在二零一零年保持穩健,貸款增長強勁,資產質素也有改善,-

分 反映全球經濟及財政狀況理想。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資本保持-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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